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文,網絡直播中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7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兑庖姼濉诽岢?,不得以網絡直播形式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等廣告。
不得以網絡直播形式發布醫療類廣告
其中,《意見稿》提出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發布法律、法規規定應進行審查的廣告,應嚴格遵守廣告審查有關規定,未經審查不得發布,不得以網絡直播形式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發布前審查的廣告。
我國對醫療類廣告實行行政審查制度:
《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 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未經審查, 不得發布?!?/span>
1995年《廣告法》規定, 利用廣告、電視等公共媒介發布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須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查?,F行《廣告法》對于審查范圍作了擴大規定, 一是擴大審查的媒介范圍, 互聯網等新興媒介發布的醫療類廣告同樣適用審查制度; 二是擴大審查的產品、服務范圍, 除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外, 醫療廣告也納入審查范圍。
有媒體認為,網絡直播形式靈活,難以憑借審查時提交的腳本、文稿材料,確定直播時廣告內容是否存在違規或虛假宣傳,因此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明令不得以直播形式發布醫療類廣告。
醫療機構如何發布醫療類廣告?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應當加蓋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公章;
?醫療廣告成品樣件。電視、廣播廣告可以先提交鏡頭腳本和廣播文稿。
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在20個工作日內會收到《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有效期為1年,過期需要重新申請。
醫療廣告內容有限制嗎?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醫療行業廣告發布內容有8準8不準。
其中醫療廣告允許出現的內容有:
?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醫療機構地址; ?所有制形式; (國有獨資企業,股份制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國外獨資企業) ?醫療機構類別; (非營利性和營利性) ?診療科目; ?床位數; ?接診時間; ?聯系電話。
醫療行業廣告發布內容8不準:
?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淫穢、迷信、荒誕的; ?貶低他人的; ?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意見稿》全文如下: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
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針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新情況、新特點,堅持規范監管和服務發展并重,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積極探索適應新業態特點、有利于公平競爭的監管方式,依法打擊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侵犯知識產權、破壞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大力營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市場環境。
二、厘清有關主體法律責任
(一)網絡平臺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網絡平臺經營者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履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為采用網絡直播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開放經營者入駐功能,為采用網絡直播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直播技術服務的。
其他網絡平臺經營者如果為其用戶提供網絡直播技術服務,應根據具體情形,參照適用《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規定。
三、嚴格規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
(五)嚴格規范商品或服務營銷。通過網絡直播營銷商品或服務,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煙草制品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進行商業推銷、宣傳的商品或服務;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進行網絡交易的商品或服務。
四、依法查處網絡直播營銷違法行為
(八)依法查處電子商務違法行為。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刷單炒信”、平臺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根據《電子商務法》,重點查處虛構交易、擅自刪除或編造用戶評價、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對消費者未盡到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義務等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7月29日
本文來源于網絡,均用于學習交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