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亮點引關注—化妝品行業監管升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1989年以來,我國化妝品監管行政法規的首次全面修改,也意味著實行了30年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將退出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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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周子荑
6月29日,國務院公布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國務院1989年頒布并于2019年進行修改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中國商報記者通過采訪業內專家及對比之前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發現,此次發布的條例主要有三大亮點,對整個化妝品行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亮點一:明確“注冊+備案”制度
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
北京京商流通戰略研究院院長賴陽表示,此前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主要限于衛生領域的監管,而此次發布的條例對整個化妝品市場的生產經營進行全面監管。
此次公布的條例明確了化妝品的“注冊+備案”制度。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實行分類管理?;瘖y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
而在此前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的表述是,“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生產和進口。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部分特殊用途化妝品審批工作。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此,賴陽表示,之前國家對化妝品管理只提出“審批”,如今國家對不同風險程度的化妝品進行“注冊”或者“備案”的管理,使得行業管理更加明細化、流程更加規范;對化妝品企業也明確了應按照怎樣的流程進行合法經營。
亮點二: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
化妝品原料分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國家對風險程度較高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注冊管理,對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除了對化妝品進行分類管理外,此次頒布的條例還對化妝品原料進行了分類管理,這給化妝品企業使用新原料留出了更多空間。條例規定,化妝品原料分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國家對風險程度較高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注冊管理,對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此外,條例第十一條明確,在我國境內首次使用于化妝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為化妝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妝品新原料,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妝品新原料應當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科學研究的發展,調整實行注冊管理的化妝品新原料的范圍,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而在此前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的表述為,“國家對化妝品原料實行目錄管理?;瘖y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許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對此,賽恩資本創始合伙人夏天坦言,之前我國對化妝品行業原料目錄管理非常嚴格,我國化妝品原料目錄數量比歐美國家少很多,這導致很多國外化妝品進入中國市場不得不進行配方修改,也阻礙了我國化妝品行業研發和新品開發的進程。如今,國家對化妝品原料施行“備案+注冊”的管理模式,這是非常合理的,給使用新原料的化妝品留出了更大的空間,相關化妝品可能會出現數量的猛增。
亮點三:功效宣傳要講求真憑實據
條例要求化妝品企業進行功效宣傳時需要有充分的實驗數據和論文證明,這對規范行業發展意義重大。
此次頒布的條例最大的亮點就是要求企業進行化妝品功效宣傳要講求“真憑實據”。實際上,這是困擾消費者、化妝品企業乃至整個化妝品行業很久的問題。
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瘖y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
對此,賴陽表示,之前很多化妝品企業進行功效宣傳,往往都缺少正規的實驗數據,存在一定的風險。例如有消費者反映,使用某些化妝品最初效果很好,但后續卻出現了安全問題。此次條例的發布正好填補了這一化妝品行業宣傳的盲區。
夏天也表示,很多化妝品品牌是依靠社交媒體的宣傳出名的,但它們更多是蹭了個概念,功效宣傳缺少科學依據。此次條例要求化妝品企業進行功效宣傳時需要有充分的實驗數據和論文證明,這可以杜絕化妝品行業中純概念的推廣,對規范整個行業意義重大。